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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男子热卖微信外挂手机被公

2018-08-30 09:01:09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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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使用一部微商手机,就可以帮你实现自动吸粉、智能营销……”一名男子从微商专用手机中摸索出了“生意经”,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制作可实现自动营销功能的微信外挂软件,装机对外销售,从卖出的2000余部微商手机中获利3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吴某及某网络科技公司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微商手机”热销

2015年5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在卖“微商手机”,据说这种手机可以自动添加好友、群发消息等。刘某先尝试着从市场上买了10部微商平板电脑,让朋友帮忙在朋友圈里推销,很快,10部微商平板电脑就全部卖掉了,每部获利1500元。

初尝甜头后,刘某想着索性购置一些高配置的手机,装上外挂软件后进行出售,这样利润可能更高一些。据刘某供述,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授权,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即在不修改微信原有程序的前提下,增加了微信本身没有的功能。

当年8月前后,刘某就开始着手做自己的微商手机。他先联系了一家手机厂家,以每部1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手机,装上微信外挂程序后,通过朋友圈广告销售。这些手机还真卖出去不少,还招到了不少代理商。

因为手机质量问题,刘某经常接到客户投诉,就换了一家新的手机供应商,以每部900余元的价格购进了2500部手机。与此同时,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某,吴某给出的装机费为每部100元。

于是,刘某决定和吴某合作,并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对新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进行装机,推出全新的“瞬”微商手机,对外售价为4680元。据吴某供述,安装了其制作的外挂软件之后,这款“瞬”手机的微信里新增了“微信转发”“微信通讯录”和“微信反撤回”3个模块。

刚开始时,刘某聘请仓库管理员和销售人员,在手机上安装好外挂软件后再发给代理商。之后,代理商或客户拿到手机后,可根据教程视频自行安装外挂软件。安装好软件后,客户需要在吴某设计的一款叫“瞬”的手机APP上注册登录,这样方便吴某统计卖出的数量。

刘某鼓动全公司的人在朋友圈发广告,为这款“瞬”手机宣传。之后,便开始有不少人慕名来购买这款微商手机,也吸引了不少代理商。针对不同需求量的代理商,刘某也制定了不同的价格,一般来说,卖给代理量大的代理商价格为每部2300元左右。

通过公司销售直销和代理商的层级销售,截至案发,刘某与吴某共卖出“瞬”微商手机2300余部,获利300余万元。

释法:未经许可复制软件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经审查,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及微信软件,形成捆绑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刘某等人售出手机后为客户提供刷机教程的销售方式,客观上也侵害了腾讯微信的正常运行,因此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伙同吴某及其成立的网络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季张颖  应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