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9-05-11 00:00:00
来源: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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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国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为做好台湾地区专科医师申请我《医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使其有序进行并利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为在台湾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台湾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提供有关申办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台湾医务管理学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出具一份推荐函(样本附后),并连同所有申请材料寄送至台湾医师拟申请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按程序审核后,将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寄送回台湾医务管理学会(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后附推荐函)。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只接收由台湾医务管理学会转交的申请材料,不再受理个人或其他机构提交的申请。对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该学会或与我部相关部门联系。
四、台湾医师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后,在大陆行医期间发生医疗纠纷等问题,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请台湾医务管理学会提供咨询、协商、调查等方面的协助。
五、本文下发前已受理的,可按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