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两岸司法互助

2012-11-19 14:44:00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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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岸司法互助的合作事项包括哪些?

  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双方经协商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共同打击犯罪、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以及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2.两岸司法互助联合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两岸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并着重打击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3.如何申请获得两岸司法互助?

  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有关主管部门是协议联系和实施的主体,两岸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10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

  4.哪些情况无法获得两岸司法互助?

  两岸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明。

  5.申请两岸司法互助所应承担的费用?

  两岸双方同意相互免除执行请求所生费用。但请求方应负担下列费用:鉴定费用;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为请求方提供协助之证人、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请求方所生之费用;其他双方约定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