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云南省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发布

2014-10-23 11:44:54
来源:云南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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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云招商委发〔201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5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25号)精神,加强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进程,结合我省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抓住国家实施西向开放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沿边区位优势,以招商引资支持沿边开发、促进沿边开放。坚持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外来投资开放,不得单独对外来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消除制约扩大民资、外资投资需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优化外来资本投资环境,降低外来投资成本。利用外来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把沿边地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平台和窗口,联接南亚、东南亚国家的重要经济通道和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使招商引资成为推动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引擎。

(二)发展目标。以2013年外来投资总量为基数,到2017年,全省25个边境县(市)和8个沿边州(市)外来投资总量年均增长20%,分别达到1200亿元和3200亿元,在沿边地区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达到30家。以2017年外来投资总量为基数,到2020年,全省25个边境县(市)和8个沿边州(市)外来投资总量年均增长15%,分别达到1800亿元和4800亿元,在沿边地区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达到50家。

二、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

(三)支持外来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引入外来战略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沿边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等项目。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引导外来资本投资建设沿边地区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项目。利用沿边地区资源优势,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依托中缅油气管道,鼓励各类企业到有条件的沿边州市县合理发展现代石化产业。依托桥头堡信息化建设,鼓励外来资本参与电子口岸大通关服务平台、智慧物流跨境商务、综合交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发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小语种软件产业和小语种机器语言翻译项目。引导外来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投资建设。坚持矿业权市场向外来资本开放。

(四)引导外来资本参与沿边重点城镇建设。按照沿边开放城镇带体系规划,引导外来资本综合利用低丘缓坡山地,参与沿边地区区域中心城市、县城改造和特色集镇建设,推动瑞(丽)芒(市)陇(川)盈(江)孟(定)南(伞)沧(源)等沿边口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沿边重点节点城镇综合开发,利用外来资本开发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特色小镇。探索引进外来资本建立沿边城镇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的路径方法,采取融资代建、打捆式开发、BOT、TOT、PPP等多种方式,支持外来资本进入沿边城镇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推动沿边金融业向外来资本开放。用好用活沿边金融综合试验区政策,争取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金融机构在沿边地区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沿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及产品服务创新,鼓励和争取保险机构总部资金投资沿边地区基础设施、现代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通过境外人民币贷款、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境外法人和个人购买境内企业股权等方式,拓展人民币回流渠道,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快瑞丽次区域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六)鼓励外来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引导外来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和外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在国家和云南省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外来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外来资本在沿边地区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外来资本进入沿边地区城镇供排水、供气,废弃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碳汇交易和营造生态林、防灾减灾工程等领域,促进沿边地区民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来资本参与发展沿边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三、推动沿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七)提升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引进一批国内外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立足沿边地区农业资源优势,以沿边地区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示范带、示范县、示范园、示范点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种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促进蔗糖、茶叶、橡胶、咖啡等传统产业巩固提升,推动蔬菜、水果、中药材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加强与周边国家在农业综合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来资本在有条件的地区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发展壮大沿边地区特色生物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外来投资企业打造云南特色农产品品牌。

(八)推动进出口加工业发展。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产业互动和产业对接,推进境内外产业链整合发展。依托国际大通道,充分发挥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作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吸引各类企业到沿边地区投资建设矿产品、生物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及汽车摩托车组装、轻纺加工、医药产业、饮料生产、机电装配、五金家电、电子产品等出口加工项目。支持有实力的国内外的企业在沿边地区发展主要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等“多头在外”的化工、矿产、有色金属、新材料等清洁载能产业。支持外来资本投资建设资源在外、市场在内的珠宝玉石、木材、农产品、海产品、橡胶深加工等产业。

(九)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突出内陆沿边资源和特色,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来资本进入养老养生、批发零售、国际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引导外来资本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外来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等养老产业。依托口岸、出入境通道、产业聚集区和货物集散地等,积极引进知名物流企业投资建设一批物流节点、配送中心和沿边物流园区,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跨境物流,鼓励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沿边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推动国际物流合作,开展跨国物流业务。支持外来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支持外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

(十)促进旅游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外来资本在沿边地区因地制宜地投资建设生态旅游、森林旅游、体育旅游、医疗健康旅游、游船游艇旅游、跨境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旅游项目,合理开发“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着力打造边境、民族风情、购物、休闲度假旅游品牌。支持外来资本投资旅游酒店和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产业,鼓励外来资本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将沿边地区名优土特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支持外来资本利用沿边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素材,开发体验性强的旅游演艺和内容健康的娱乐活动。鼓励外来资本投资经营旅游客车、汽车租赁、汽车营地、游船游艇、旅游包机等旅游车船业。

四、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十一)引导资源要素向沿边开放型园区聚集。创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机制,推动土地、林地、人力资源及财政扶持等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关键性资源要素向沿边开放型园区聚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项目。鼓励企业到沿边地区各类开放型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姊妹园”或异地产业园。吸引各类企业参与沿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合作共建园区和“飞地经济”,做好沿边工业园区的对接帮扶、企业引进工作。

(十二)科学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沿边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依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修改工作,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按照“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掘”的原则,推行招商引资分类管理,对鼓励发展类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重点倾斜,优先保障用地。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对纳入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储备,优先供应城镇存量土地,积极推进项目落地。

(十三)切实解决林地供需矛盾。继续实施林地占用征收定额分级管理、用途控制、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核准制度,推行“五采区”以临时占用方式使用林地,风电、光伏发电、生态旅游等项目以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林地,根据沿边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积极向国家林业局争取林地占用征收备用定额。指导、支持沿边地区进一步优化林地征占用审核、林木采伐管理等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时效。国家、省、市(州)、县对林业企业的有关林业税费,按最新、最近、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十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沿边地区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交易,增加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数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积极拓宽中小企业区域绩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渠道和规模。探索在沿边地区搭建由政府牵头的互融联保平台,以信托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有资金需求的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或委托贷款融资,实现企业间的相互融资。鼓励沿边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向沿边地区纳税大户、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争取保险资金参与沿边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推动构建银行—园区—企业—担保的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沿边工业园区建设。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十五)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按照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研究推出沿边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评估、签约项目跟踪问效、重点客商联系涵养等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科学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招商格局。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园区,建立政府权力清单管理制度、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等新型招商引资工作管理模式。支持沿边地区在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创新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逐步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

(十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参照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托沿边地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沿边地区外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授权办理制、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企业重大项目代办制和三级联动审批工作制等4项工作制度。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可接受项目业主委托申请,并对申请代办审批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除审批过程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业主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各沿边州市及园区根据已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对本地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进行审批。

(十七)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在沿边地区设立内资企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金融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再办理有关许可(审批)程序,外来投资企业在沿边各州、市及各开放型园区内增设经营场所不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省级快速通道,允许境外边民凭有效出入境证件、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抓紧建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范沿边地区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登记。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强对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分类指导,支持沿边地区用好用活、用足用够国家及省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支持沿边开放政策。省招商委办公室要及时研究解决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沿边地区产业发展需求,指导、支持沿边地区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对外招商,储备一批客商投资意愿强的项目抓紧洽谈,推进一批落地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夯实沿边地区项目工作基础,切实推行省、州(市)、县三级联动推动重大外来投资项目落地机制,努力提高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人才交流学习机制,加强沿边地区招商人才培养工作。

(十九)加大专项工作经费投入。每年从省级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安排专门工作经费,重点对全省25个边境县(市)、沿边8州(市)及沿边开放型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推介活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重点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培训等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沿边地区各州、市、县借助省政府组织的区域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及省级招商平台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支持沿边各州、市、县及园区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招商活动。

(二十)健全招商引资考核评价体系。围绕我省沿边开发开放发展规划,在全省招商引资考评体系中,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突出强调对沿边各州(市)及重点园区招商工作业绩考核,在强化数量评定的同时,加大重大项目引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社会民生等质量指标权重,促进沿边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量。对沿边各州市招商引资完成进度实行“月通报、季督办、年考核”制度,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应向省招商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十一)加大招商宣传力度。借助国内外各类会展平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精心策划,创新形式,开辟专刊、专栏、专题,围绕重要政策出台、重点项目推进、重大活动开展,及时、全面宣传报道沿边招商的主要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有力举措、创新发展的成功实例以及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积累的重要经验,努力提高宣传效果,扩大宣传影响,切实使宣传工作成为对内示范引导、对外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全力支持沿边招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沿边地区指文山、红河、临沧、西双版纳、普洱、德宏、保山、怒江等8个州市的25个有陆地边境线的县、市。沿边开放型园区指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瑞丽、畹町、河口、临沧、麻栗坡(天保)、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勐腊(磨憨)等国家级、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中缅瑞丽—木姐、中老磨憨—磨丁、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和红河综合保税区。

 

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