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云南省台办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2014-12-31 14:47:13
来源:云南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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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台办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定,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数据,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和财务规定的会计事项。

第二条 财务人员每季度出具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并向秘书综合处处长、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办主要领导通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条 财务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制度,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法规。

第四条 依据现金管理条例申请库存现金额,储备现金,及时对账、结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定期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个人不得私借公款。

第五条 财务人员提取备用金,必须提交用款报告(详见附表一),报秘书综合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取备用金。

第六条 财务在当月17日至下月5日的每周二、周四办理凭证核销手续,其余时间为公务卡还款、业务学习和整理凭证、记账时间,不予办理凭证核销手续。

第七条 填写凭证封面时,必须要素齐全,包括使用单位、报销日期、用途、单据张数、金额、金额合计大小写、经报人、保管验收或证明人等,字迹清晰、用途内容简洁明了,说清楚经济活动内容。

第八条 凭证粘贴要平整、美观,粘贴时按照从上至下,从右至左,左压右、上压下的方式平均分配,不得堆砌粘贴,遇有较大凭据,要按照凭证封面的大小折叠整齐后粘贴。粘贴时不能遮盖报销凭据上的内容。

第九条 经办人必须取得正式合法凭据,不得出现与用途、活动时间、活动内容不符的票据。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财务会计资料,做好财务室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失窃丢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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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支与核销管理

第十一条 5000元以内常规开支,由秘书综合处处长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除工资、银行托收项目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开支,经秘书综合处处长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的项目,必须提交用款报告并编制方案(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秘书综合处处长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核销时附已审批的用款报告、活动方案(计划)、经费预算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100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经办人持已审批的用款报告(注明年度和第几次办公会讨论通过)严格按照预算开支,核销时附已审批的用款报告、活动方案、经费预算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开支超出预算标准的,应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有关人员证明,报秘书综合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卡支付的开支项目,除报销凭据外,须附银行POS机刷卡回执;若报销凭据出现“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等字样,需附购物清单或超市购物小票,各种票据须字迹清晰、要素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领用银行转帐支票时,经办人需提供审批手续,由出纳人员依据审批内容填好收款单位、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领用人在支票备查簿上签名。支票有效期内(10天)未使用,经办人应将支票及时交回财务室注销,若超过时限,责任由经办人自负。

第十八条 经办人借出支票后要妥善保管,谁借支,谁结账。不得将支票抵押或转借他人,支票丢失应立即报告,如因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九条 日常开支项目,应通过公务卡支付,并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借用现金和现金报销,特殊情况需借用现金或现金报销的,必须以书面报告秘书综合处处长和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定后,报办主要领导审批。金额较大时,经办人提前一天告知财务室准备,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归还或报销。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礼品等的购置统一由秘书综合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处室不得自行采购。经办人员报销时须持相关审批件、政府采购手续和验收人签字的有效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礼品等物资,严格实行物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物资出入库登记账。领用人须填写《省台办物资出库清单》(附表二),注明品名、数量、领用事由、领用人等,经秘书综合处审核后,到财务登记领取,无《省台办物资出库清单》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物质原有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六类: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预算编制、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人员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人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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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必须填写《省台办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表三),报秘书综合处或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后,由秘书综合处订餐,严格控制餐标,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接待对象应自行用餐,确需安排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桌餐,严格控制陪餐和工作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菜品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三十条 省级领导出面的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30元,办领导出面的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00元,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酒水费用不得超过餐标的三分之一,上班期间中午接待,原则上不提供酒类。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三十一条 省领导出面接待台湾客人以及办领导出面接待台湾政界、商界等重要客人,餐标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零星接待外来人员,原则上不予报销门票景点费、导游费、观光电瓶车、缆车等费用(涉台交流参访团除外)。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综合处处长和分管办领导审核,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必须在核销凭证封面上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内容,并附餐饮发票、POS机刷卡小票、菜品清单、《省台办公务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等附件,作为报销和审计的依据。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公务差旅实行审批制度,人员出差,须填写《省台办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表四),报人事部门审核,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未经批准不予报销差旅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的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机票必须在财政厅招标定点采购单位订购,不予报销其他公司销售的机票。机票由财务统一预定,出差人员自行刷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限额标准详见附件)。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八条 差旅费结算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多人结算,出差人数为1人的,谁出差谁负责经费结算;出差人数为2人(含)以上的,应指定一人负责经费结算。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据(包括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单独提交的不予办理(未发生差旅费和住宿费而且符合报销出差补助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以及相应的票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是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一条 经办人员办理核销手续时,航空机票以定点采购单位提供的《云南省省级单位机票定点采购结算单》票价为准。发生签转和退票费的,必须以书面形势报秘书综合处处长和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核,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赴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不报销差旅费。

第五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五十五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不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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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议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十七条 会议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本单位拟定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本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办领导审核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会议次数。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我办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议规模。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部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第六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手段,降低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做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电文方式部署或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六十一条 不能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优先选择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作为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10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第六十二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六十三条 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单位报销。会议不安排驾驶员食宿,驾驶员食宿回单位报销。

第六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凭证。

第六十六条 召开会议不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人员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人员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六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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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车公里补助按0.20元/公里计算。

第六十九条 不予核销在昆明市区(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的加油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核销的,做出书面说明,由秘书综合处长和分管办领导审核、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核销依据。

第七十条 车辆日常所需维护使用费(含洗车费、停车费、过路费)按照每车每月200元限额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每月报销一次,当月费用于下月5日前核报,过期不予报销。

第七十一条 核销车辆维护使用费和专职驾驶员车补时必须注明车牌号和费用产生的月份,票据粘贴平整后先由车管办审核。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暂按本规定执行,待车改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符合探亲规定的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规定凭票核销。

第七十四条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云人社发〔2011〕28号文件和云医保〔201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台办财务管理规定(云政台发〔2012〕154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和或是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一:现金支取审批表

附表二:省台办物资出库清单

附表三:省台办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表四:省台办因公出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