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昆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章 程
二0一三年版
昆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昆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KUNMING TAIWAN COMPATRIOTS ENTERPERISE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國家批准的臺灣同胞在雲南地區投資的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經昆明市民政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的會址和常設機構設在昆明。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臺資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和臺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努力把協會辦為臺資企業之家。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主要服務:
(一)溝通雲南地區臺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臺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反映臺資企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積極幫助解決。
(三)協助臺資企業溝通與雲南地區企業界的橫向聯繫,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維護雲南地區臺資企業和臺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調查反映臺資企業中涉及政策方面的共性問題和各企業存在的綜合性問題。
(六)對來雲南投資的臺胞,協助尋找合作夥伴,並代為辦理有關事宜。
(七)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舉辦對社會有益和建樹性的活動,以及舉辦健康有益的文體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個人會員、特邀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企業會員:凡在雲南地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各類臺資企業,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自願加入的企業,由法人或派一名代表參加。
(二)個人會員:凡受聘於各類臺資企業及外資企業的臺胞雇員,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三)特邀會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積極支持、幫助協會工作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社會人士,可聘請為特邀會員,給予相應職稱,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榮譽會員:協會根據曾任職服務於協會之會員,於離、卸任後仍關心支援協會工作,給予協會大力支持和幫助的社會人士,可聘請擔任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監事長、榮譽理事、榮譽監事、榮譽秘書長、榮譽副秘書長,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名譽會員: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省、市領導和有關人士爲協會的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報請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
會員入會:參加協會應填報正式的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並遞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成正式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退會:會員要求退出協會時,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後,即可退出協會。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企業會員享有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表決權,原則上不享有被選舉權,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也可以享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向協會提供資訊、經驗和所需的有關資料;
(九)遵守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依法依章經營管理企業。
(十)不得私自對外洩漏協會會員及重要資料。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第十四條由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會費達壹年者;
(二)不履行協會義務者;
(三) 協會例行性會議,本人無故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達三次(含)以上者;
(四)破壞協會聲譽,情節嚴重者;
(五)涉及刑事案件經終審確定,獲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刑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經費預算和決算;
(四)修改章程;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決定協會理事會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選舉産生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任命協會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章程修改意見;
(六)對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監事長、榮譽理事、榮譽監事、榮譽秘書長、榮譽副秘書長名單進行審核;
(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建議增免理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機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及定訂換屆選舉相關實施細則;
(十一)理監事會決議事項,發生未能貫徹執行的情況,按第九、十、十三條相關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但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十五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監督檢查協會各項決議執行情況。
監事會的權責: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督理事會會務處理及經費收支;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企業有一定規模,熱心公益事業,願意為臺商服務;
(三)對協會認同,維護協會名譽;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收到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需要超過連任兩屆的需報請市臺辦審查同意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協會所有職務的任期計算標準,自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之日為起始日。
第十八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協會正常工作運轉經費及重大活動經費的籌措。
(五)提名任命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和海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協會按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壹仟元。協會經費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和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九條 協會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原則。經費由秘書處負責管理,收入、支出受理監事會監督,每年度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監事會提出修改草案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市臺辦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臺辦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市臺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臺辦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向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