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以案释法二十一 隐瞒病史投保,申请理赔遭拒

2020-12-14 16:40:18
来源:云南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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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十一 隐瞒病史投保,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条款解释:“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客观、真实进行陈述,不得隐瞒不说,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典型案例:(案中人物为化名):2017年10月,老冉被诊断患有糖尿病,住院治疗,花费大笔医疗费用。出院后,老冉为了以后减少医疗开支,决定购买医疗保险。2018年6月,老冉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保险金额高达205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糖尿病等病史时,老冉担心不能投保,隐瞒了其患有糖尿病的病史。申请理赔遭拒2019年12月,老冉住院治疗糖尿病及系列并发症,花去医疗费18.5万元。出院后,老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老冉于投保前已确诊患有糖尿病,在投保时刻意隐瞒病史,故拒绝向老冉理赔,并通知老冉解除保险合同。法院驳回诉请老冉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老冉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给付保险金10.27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冉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未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老冉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结合本案本案中,老冉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但在保险人询问该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而老冉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以及退还保险费的责任。法官寄语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既是营商之道,也是为人之本,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民法典》,对不诚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坚决予以规制。偷奸耍滑、欺瞒耍诈,一定不会有好结果。就如同本案一样,骗得了开始,却骗不来结果,最终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