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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四:帮朋友借款18万无力偿还成被告

2019-07-18 16:52:58
来源:云南法制报、云南普法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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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十四:帮朋友借款18万无力偿还成被告 法院判决借款人支付本息30余万元

家住玉溪的曾女士最近焦头烂额,几年前,她帮朋友向人借款18万元,因朋友无力偿还,债主找上门来要求她偿还。2年半的时间,这笔借款本金加利息达30余万元,曾女士根本无力归还。最终,债主将她告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案由:用房产抵押借款18万元

几年前,曾女士的朋友因做生意差钱,找曾女士帮忙。曾女士也没钱,但因平时一直在朋友中充当“大姐”的角色,她觉得有义务帮朋友一把,于是找到身边做民间借贷的朋友张先生帮朋友借钱。说明来意后,张先生表示愿意借钱。

2015年2月,曾女士用房产作抵押,向张先生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到2015年8月。借款当日,曾女士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刘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按了手印。对于借款利息,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为每月每万元利息800元。资金到账后,曾女士将钱交给了朋友。令人没想到的是,朋友生意不景气,到了还款日期却还不出钱来。张先生开始频频向曾女士催款,可曾女士根本无力偿还。拖了2年多后,张先生将曾女士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曾女士和刘先生连带赔偿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2年半的利息12万元。

庭审中曾女士辩称,钱是自己借来给朋友用的,而借款当时张先生就扣了8.64万元的利息,她只拿到9.36万元本金。刘先生未出庭答辩。

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曾女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曾女士提出其只拿到9.36万元本金的辩解,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该辩解,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曾女士偿还原告张先生借款本金18万元及截至2017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12万余元(18万元×24%÷365天×1015天);并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释法:法律不承认“砍头息”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刘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应对原告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承担保证义务后,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对于借出的本金数额该如何确定,杨志芬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我国现有法律不承认借贷关系中的“砍头息”,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但该案中,曾女士要让法院相信自己只收到9.36万元借款,则需要提交相应交易凭证予以证明。

杨志芬建议,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作为出借人,要审查借款用途与风险;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必要信息;核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并保留相应证明材料;切勿现金交易,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借款人名下银行账户。

而作为借款人,借款利率应约定在年利率24%以内;在借款期限届满前积极还款;还款时注意注明所还款项为借款本金还是借款利息。(作者 谢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