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以案释法十一:转发"黑猫警长"图片被索赔10万元

2018-12-29 18:03:28
来源:云南法制报 云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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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发"黑猫警长"图片被索赔10万元 律师:自媒体应防范侵犯著作权风险

近日,一名自媒体博主发文称,因为转发一篇阅读量只有18次的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这名博主认为索赔额度过高,在网上发帖“吐槽”,引来网友关注。对此,律师认为,自媒体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件

转发文章被索赔

2018年1月31日,万先生同事在名为“××秀”的公众号上转发一篇题为《小时候我们都误会了,这才是黑猫警长单身的原因》的文章,文中配有黑猫警长的漫画图片。该公众号认证在万先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今年8月,收到广州市中院传票后,万先生才知道他被“黑猫警长”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侵权,并索赔10万元。

在起诉书中,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表示其系“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将“黑猫警长”内容进行改编,导致“黑猫警长”系列角色被丑化,同时用作商业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在侵权文章中,一女子向黑猫警长表示好感并索要联系方式时,黑猫警长表示自己的电话号码是110。在原告提供的公证材料中,万先生发现,这篇文章的阅读量为18次,无点赞和评论。收到传票后,他便联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原告方表示歉意,并告知已经删除侵权文章,因为文章阅读量很低,万先生询问能否只赔偿3000元。被对方拒绝后他又提出赔偿5000元,但再次被拒。

2018年10月23日,该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4日,万先生收到法院通知,得知对方已撤诉。

万先生质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文章发出后,引发广泛关注。万先生表示,他发文一是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索赔金额过高;二是为了提醒其他自媒体从业者,公众号发文在选用影视剧人物形象时要注意著作权问题。

律师

不论阅读量多少都构成侵权

北京律师常莎认为,自媒体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允许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不论其侵权文章的阅读量为多少,都构成了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权要求自媒体公众号赔偿损失。

关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提出10万元的索赔请求,常莎表示这是作为原告的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要由法官根据案情确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本案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即原告没有告知哪些内容侵权应该删除,则不认为被告侵权。常莎表示,本案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体公众号,并非是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侵权文章也并非他人发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常莎提醒,为避免侵犯著作权,自媒体应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自媒体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作者: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