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2011-01-06 1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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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投保法》)于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投保法》是大陆第一部也是迄今唯一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是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由于《投保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各项具体措施,1999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由于《投保法》及其《实施细则》均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而当前两岸经济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历史性的变化,《投保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不能适应两岸和平发展新时期的新要求,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需要尽快加以修订和完善。为此,我们和商务部确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先后举办了四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地方、部门及台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目前相关工作仍然持续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