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信访人“六个严禁”

2015-09-06 11:50:00
来源:《国务院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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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摘自《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