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云南省对台招商引资服务指南

2022-05-20 13:21:00
来源:云南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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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省对台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导台商台企参与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数字云南”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建设,推动云台融合新发展,特制定《云南省对台招商引资服务指南》。

  一、提升台商投资服务力度

  1.加强宣传解读和推介力度,统筹运用各种媒体平台,以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全方位多维度宣传解读全省招商引资政策,利用与台企台商台胞开展经贸合作、交流交往等时机深入推介,切实营造浓厚宣传舆论氛围,不断提升和扩大云南在台商台胞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省委台办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深入开展走访调研,结合具体工作任务,多部门联动,组织联合调研组,深入开展走访调研,实地了解台商台企生产生活中的难点、堵点,切实为台商台企发展提供服务。(省委台办牵头负责)

  3.实施“暖心服务”工程,结合台商台企困难实际,多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上门服务,协同解决台商台企遇到的困难问题,化解矛盾和问题,促进服务提质增效。(省委台办牵头负责)

  二、完善机制制度保障

  4.健全完善对台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台办系统台胞台商台企资源优势,投资促进系统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优势,各地各部门资源集约、政策集聚优势,强强联合,结合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协同配合开展对台招商引资,有效提升对台招商引资工作的精准度和落地率,积极引导台商台企融入云南发展。(省委台办牵头负责)

  5.健全完善台湾同胞投资云南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台商台企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针对台商台企在投资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专项精准帮扶服务。(省委台办牵头负责)

  6.充分发挥“75条”协同推进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协调解决台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委台办牵头负责)

  三、享受投资同等待遇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云南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云南经营活动中可以享受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云南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 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

  8.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云南投资参与“制造强国”行动计划适用与云南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商来云南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和帮助台商参与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相关产业建设。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台资投资云南医疗大健康产业,直接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若明确为工业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如租赁国有企业房产投资建三级特色医院及康养产业的,同等条件下,房屋租金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台资企业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9.支持在云南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对在云南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投资于“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台资项目,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对在云南设立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含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可同等按照我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在云南省新设或增资,且年实际台资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可同等按照我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云南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享受与云南省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云南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云南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九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同等参与云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自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6.凡涉及负面清单以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含股权并购),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7.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云南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8.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各类园区、口岸等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吸引台商台企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9.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滇中新区发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按照《关于促进台湾企业落户云南滇中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台发〔2018〕3号)文件规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用地、厂房、设备、资金、出口、物流、技术、人才等相关优惠政策。(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六条  滇中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委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0.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云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1.积极有效全面提升云南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台资增长。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入滇台资可享受财税、用地、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相关优惠政策。(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2. 积极引进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台湾土壤治理与修复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云南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3.鼓励支持在云南投资的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三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4.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滇投资绿色食品产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三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草局、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云南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云南惠台“75条措施”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鼓励参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26.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7.云南台资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直接享受云南省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五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8.规模以上台资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六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9.符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的在滇台资研发机构,可给予经费补助,年度最高800万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七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支持台籍科学家申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鼓励台籍科学家依托在云南省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云南省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研发任务。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台籍科学家,应按要求与境内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台籍人员一视同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1.经云南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超过额定工作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2.在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对通过转化应用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支持深化农林领域合作

  3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3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第四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35.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6.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

  37.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惠台“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第十六条  省委台办、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云南惠台“75条措施”

  2.云南省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

  3.云南省创新驱动“29条措施”

 

  附件1

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云政办发〔2019〕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云南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云南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一、深化云台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云南企业同等待遇

  1.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云南投资参与“制造强国”行动计划适用与云南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商来云南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和帮助台商参与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相关产业建设。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台资投资云南医疗大健康产业,直接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若明确为工业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如租赁国有企业房产投资建三级特色医院及康养产业的,同等条件下,房屋租金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台资企业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支持在云南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大陆设备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在云南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投资于“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台资项目,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积极有效全面提升云南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台资增长。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文件规定,入滇台资可享受财税、用地、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相关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对在云南设立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含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可同等按照我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在云南省新设或增资,且年实际台资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台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可同等按照我省现行支持市场主体政策的规定,以‘一项目一议’的方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台湾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人民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人民币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

  8.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台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

  9.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云南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科研人员,享受与云南省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云南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云南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2.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同等参与云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自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3.凡涉及负面清单以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含股权并购),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云南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各类园区、口岸等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吸引台商台企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6.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滇中新区发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按照《关于促进台湾企业落户云南滇中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台发〔2018〕3号)文件规定,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用地、厂房、设备、资金、出口、物流、技术、人才等相关优惠政策。(滇中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7.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云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8.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第17条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同时,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下可享受促进台创园发展的有关政策。(省台办、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9.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除农业农村部负责审批登记的事项外,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与云南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与大陆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0.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云南林业和草原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云南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省林草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1.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云南设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云南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2.推动云台征信机构交流合作,扩充征信产品种类,拓宽征信服务渠道,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23.推动云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昆明海关牵头负责;省台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4.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云南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云南经营活动中可以享受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云南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5.支持中小台资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6.完善台资企业产品进出口通关管理机制,实行“一体化通关”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海关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充分利用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和海关政策开展贸易业务。(昆明海关牵头负责;省台办、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7.在云南注册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技术改造、环保、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方面享受与云南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8.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云南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台商台企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针对台商台企在投资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服务。建立服务台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台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台办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9.积极引进台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台湾土壤治理与修复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云南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鼓励支持在云南投资的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1.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滇投资绿色食品产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物流等资产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按5%给予一次性奖补;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草局、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云南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重点产业发展、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等方面的用电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云南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4.按规定举办优秀台资企业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获奖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评审优先给予支持。(省台办、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云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35.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工程、科技等领域专家在云南设立工作室,开展学术交流。(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云南举办或参加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提供同等相关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7.在云南生活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相关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云南省特邀调解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云南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会建设等基层工作。鼓励在云南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台办、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9.深化云台劳工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省总工会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0.在云南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省总工会、妇联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1.鼓励台湾同胞根据国家规定参与云南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省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2.支持开展台湾图书进口业务,为合法进口的台湾图书提供优先报关服务。(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云南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省民政厅、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云南开展深层次合作。(省体育局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5.创新云台合作办学模式,鼓励支持云台两地高校、中小学、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互派教师、学生开展研学活动,重点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学交流。(省教育厅负责)

  46.继续扩大“云台会”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协会、企业参与活动给予优先支持。(省台办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学习实习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47.定期组织台资企业骨干等开展专题涉台政策辅导培训,帮助台商台胞熟悉了解相关政策。(省台办负责)

  48.开设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主动为台湾同胞提供咨询服务。(省台办负责)

  49.建立云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云南职业院校、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0.台湾同胞享受就医定点绿色通道。(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1.台湾同胞子女入园、入学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享受当地对台湾同胞子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考有关高校。(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台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2.鼓励云南高校招收台湾学生,可与大陆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3.支持云南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省教育厅、台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云南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就业创业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54.协助来云南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人才计划,鼓励来云南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云南省人才计划。(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5.方便台湾同胞在云南求职就业,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支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鼓励台湾教师来云南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7.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自愿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8.支持获得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台湾同胞及近3年在现工作岗位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申报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9.鼓励台湾青年来云南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省、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0.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等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台湾大学生为重点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园”,省政府适时对优秀示范园给予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青团云南省委按职责牵头负责;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1.鼓励台湾青年来云南就业创业,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入驻各类“双创”基地。(省台办、投资促进局、共青团云南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湾法人与大陆同胞和大陆法人合资合作,在云南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取得在云南的行医资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4.支持台湾同胞在云南省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在云南省执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5.在云南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6.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滇居住生活提供与云南居民同等待遇

  67.鼓励在云南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8.保障台湾同胞与大陆员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陆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9.台湾同胞在云南创业、就业申请公租房时享受云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0.台湾同胞在云南居住期间,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1.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云南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省公安厅负责)

  72.鼓励台湾同胞来云南旅游,在台湾游客中大力推广使用“一部手机游云南”(游云南APP),通过“吃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的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体验权威便捷的智能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73.台湾游客与大陆游客同等享受云南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云南居住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云南各地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4.台湾同胞在云南与同龄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在云南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台办、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附件2

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

云政台发〔2021〕1号

  第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承包、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并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后的公益林不得改变公益性质,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要符合国家及我省公益林管理相关规定;流转后的天然林应当执行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省林业和草原局)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压缩办理时限,及时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颁发产权证书。(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将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中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政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云南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自愿投保农业保险的,按照中央和省级有关政策,可对纳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给予保费补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第五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目前,台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没有政策障碍。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个性化融资产品,着力满足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

  第六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均没有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限制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资金;同等条件享受“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云茶产业绿色发展奖补、生猪产业发展奖补、肉牛产业发展奖补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同等条件享受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我省属于《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项目地区,在我省相应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加强与我省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我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20年6月,我省出台了《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用电支持、用地保障和金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使用宅基地、空闲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切实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政策、信贷融资支持政策等各种优惠政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1〕82号)执行。(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我省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高原特色农机、节能环保智能化农机、智慧农业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的治理面积从事相关产业开发。(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全社会(包括台资企业在内)以认种、认管的方式参与我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参与我省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种草等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大陆境内生产生活的合法身份。(2)通过租赁或者流转的方式取得开展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土地的合法手续。(3)拟开展的造林种草、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需符合当地生态修复规划和政策要求。(省林业和草原局)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我省林草建设,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优化和简化建设使用林地审批流程,由专人跟踪服务,开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符合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林草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给予支持保障。对有招商引资需求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向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项目库;有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展会意愿的台商和台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收集参展商品和企业信息,展会主办方经遴选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展会。(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欢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省林业和草原局)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如:“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云茶产业绿色发展奖补、生猪产业发展奖补、肉牛产业发展奖补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滇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与我省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相关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从事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照《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点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林草部门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依法依规予以审批。(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根据《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报送省林草局审定。获得“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其他省级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申报国家林业重点企业的,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草局。获得“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省内其他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台资企业,根据国家林草局相关要求,由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草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草局。获得“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台资企业享有与省内其他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同等的优惠政策。(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在滇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云南农垦集团)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云台农业融合发展。(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支持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聚焦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鼓励和支持昆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及相关台资企业配合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我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台办)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把在我省乡村投资兴业,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等的台胞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创新。(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云南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省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同等参与茶叶、咖啡、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级各类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企业、协会开展合作,广泛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参与服务云南乡村振兴;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利用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搭建的电商平台,推介、销售云南或台湾优质农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台资农产品入驻全国“832平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与我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政府采购农副产品等线上销售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拓展内、外销市场。(省供销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台商台企参与南博会、商洽会、农博会等我省举办的各类展会,拓展内销、外销市场。(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附件3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云委办发〔2021〕3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打造领先科技力量

  (一)布局建设一批云南实验室,实行创新自主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在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赋予自主权。云南实验室可按规定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获国家批复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州(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四个一百”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40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鼓励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州(市)政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鼓励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经费。

  (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五)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直接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

  (六)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

  (七)符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的研发机构,可给予经费补助,年度最高800万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八)对州(市)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双创孵化载体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扩大创新劵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符合条件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家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

  (十)将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考核。

  三、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十一)支持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工资制,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开展科研、专业课教学活动,可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得合法兼职报酬。

  (十三)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发展需求,遴选国内外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经费。

  (十四)加大对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资助力度,鼓励青年人员在重大科技攻关中、在重要岗位上历练。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45岁以下的人员不低于50%。提高青年科技人才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新立项的基础研究项目由35岁以下人员牵头承担的不低于35%,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组建团队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加大35岁以下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力度。省科学技术奖加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的奖励。

  (十五)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十六)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十八)对自然指数排名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ESI全球前1‰学科毕业的博士来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直接给予省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支持。

  (十九)支持外籍科学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鼓励外籍科学家依托在云南省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研发任务。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外籍科学家,应按要求与境内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不同国籍人员一视同仁。探索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跨省使用,完善财政科研资金跨省使用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二十)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工作。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二十一)赋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的内设研发机构设置、学科布局、编制使用、高层次人才招聘、内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内部薪酬分配、科研辅助人员聘用及劳务费标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更多自主权。

  四、强化区域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二)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情况。把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省对州(市)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开展县域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每年发布监测评价报告,根据各地区创新能力争先进位情况给予财政奖补。

  (二十三)支持昆明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一体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省市共同投入资源、共同凝练重大科技需求、共同设计重大科技任务、共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实现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端创新人才培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招商一体化。

  (二十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正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二十五)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二十六)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

  (二十七)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超过额定工作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登记机构每年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二十八)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对通过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二十九)加强省科技领导小组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容错机制,鼓励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尽职免责细化负面清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