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金融业开放承诺

2010-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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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部门名称

具体承诺

大陆方面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允许台湾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参照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进入大陆市场。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1.台湾的银行比照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大陆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2.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3.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经营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4.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大陆相关规定执行。

5.为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6.主管部门审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性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

1.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给予适当便利。

2.尽快将台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列入大陆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所名单。

3.简化台湾证券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台湾方面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

大陆的银行经许可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且满1年,可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